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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建筑企業信用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的通知

        2014/7/15 14:07:42
        字號:T|T

        為加強建筑業誠信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現將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建筑企業信用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


        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建筑企業信用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的通知

        建市〔2014〕34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廣德、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為加強建筑業誠信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安徽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14〕21號)的要求,我廳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企業信用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3月1日開始試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反饋給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

        附件:《安徽省建筑企業信用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

        2014年2月11日


        附件:

        安徽省建筑企業信用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

        企業信用分由企業基本信用分和企業項目信用分構成。

        一、企業基本信用分

        企業基本信用40分,由企業初始分、企業動態分、企業突出良好行為信用分和企業嚴重不良行為信用分構成(見附表1:建筑施工企業基本信用評分內容和記分標準)。

        (一)企業初始分

        初始分20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筑企業均可獲得20分初始分。

        外省進皖企業,均直接獲得20分初始分。

        (二)企業動態分

        動態分20分,根據企業資質等級、企業產值、科技創新、外埠市場開拓等評定。

        外省進皖企業,初次備案的,動態分為0分;已經備案的,動態分比照本省同等同類企業考核,但外埠市場開拓不計分。

        (三)企業層面突出良好行為信用,最高加10分。由企業對社會貢獻、取得的獎項和受政府表彰構成。

        (四)企業層面不良行為信用,最高扣10分。主要包括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惡意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企業在招投標過程中發生圍標串標;引起較大的群體性上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秩序;建設主管部門對重大安全隱患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嚴重不良行為。

        二、企業項目信用分

        企業項目信用分由企業所有單個項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構成。單個項目信用分評定(見附表2-5)。

        (一)單個項目良好行為信用分。

        良好行為信用分60分,由建筑市場(含招投標)行為(20分)、質量行為(20分)、安全文明施工(20分)構成。

        (二)單個項目不良行為信用分。

        不良行為信用分60分,由建筑市場(含招投標)行為(20分)、質量行為(20分)、安全文明施工(20分)構成。

        (三)單個項目信用分評定。

        (1)單個項目良好建筑市場(含招投標)行為、質量行為、安全文明施工行為信用分分別按實際發生累加計算;每部分行為信用分不得超過20分上限值。

        (2)單個項目不良建筑市場(含招投標)行為、質量行為、安全文明施工行為信用分。按如下公式計算:

        單個項目市場(質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信用分值=(實際所檢查項目的信用得分總和/實際所檢查項目的應得信用分總和) × 20。

        (3)單個項目信用分包括單個項目良好行為信用分和單個項目不良行為信用分,即(1)+(2)。

        項目實施分包,分包企業發生良好行為或不良行為的,同時對總承包企業按照該良好行為或不良行為標準的30%進行加分或扣分。

        項目檢查原則上每3個月一次,各地可采取差別化管理,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加大或減少現場檢查頻次。

        附表:1、建筑施工企業基本信用評分內容和記分標準

        2、建筑施工企業單個項目良好行為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建筑市場含招投標、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

        3、建筑施工企業單個項目不良行為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建筑市場含招投標)

        4、建筑施工企業單個項目不良行為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質量)

        5、建筑施工企業單個項目不良行為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安全文明施工行為)

        建市〔2014〕34號附件1.doc
        建市〔2014〕34號附件2.doc
        建市〔2014〕34號附件3.doc
        建市〔2014〕34號附件4.xls
        建市〔2014〕34號附件5.doc